時隔一年 沒有新證據 適用相同法律條款
兩份裁定結論完全相反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你們的裁定太任性!
本人名叫李志雄,男,家住岳陽縣榮家灣鎮。岳陽縣湘北鑄造有限公司法人。本人就岳陽縣湘北鑄造有限公司土地、設施等資產未經法人同意低價賤處,由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本司不服,上訴到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補充新證據的前提下,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2和2023兩年時間里,先后發出兩份相互打臉的行政裁定書一事通過紅網,責成相關部門積極介入,問詢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處理民生問題上如此任性的緣由,請求責成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正錯誤裁定,還本司公道,還社會清白。
事情經過:
1、 關于湘北鑄造有限公司:本司始成立于上世紀末,21世紀初本司通過國家招拍掛依法取得原岳陽縣機械上的土地并拓展經營。2021年,本司遭到陷害,致使價值3000余萬元的土地、設備等資產被評估公司評定為900余萬元。
2、 關于基層法院一次判決:2022年,本司和本人向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分別向岳陽縣土地儲備中心、岳陽縣自然資源局、第三人湖南岳陽巴陵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石敏主張權利。當時向汨羅市人民法院遞交的訴訟請求是:依法確定岳陽縣土地儲備中心與相關人員簽訂的《土地回收合同書》無效,并有被告承擔訴訟費。同年9月26日,汨羅市人民法院發布(2022)湘0681行初113號《行政判決書》,駁回本司的訴訟請求,本司敗訴。
3、 關于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行政裁決:本司對汨羅市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不服,在法定時間內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裁定。2022年11月28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湘06行終295號下發行政裁定書,裁定書表示: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汨羅市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款第(2)和(3)的規定,裁定撤銷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行初113號行政判決,發回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重審。
4、 2023年,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本司所訴案件進行了重新審理,隨后發布(2023)湘0681行初24號行政判決書,依舊駁回本司和本人的訴訟請求,并有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50元。本司不服,再次向岳陽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3年12月21日,岳陽市人民法院再次發布行政裁定書,依照的法律文書依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款第1項,裁定結果卻變成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質疑:
1、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作出第一次裁決之后,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供新證據,兩次裁決大相徑庭原因何在?
2、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裁決都適用或依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款,第一次裁決依照的是第(2)和第(3)項,判定撤銷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第二次裁決依照的是相同法律文件相同條款中的第(1)項,駁回本司合法訴求,維持原判決。是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太任性,還是國家的法律條文相互打架,本人不得而知。
訴求:
本人鄭重請求查證出現如此紕漏的原因,依法責成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責任的法律責任。






